“你有权保持沉默!”——米兰达警告
中国这次的修改有望实现米兰达警告,什么是米兰达警告,常看港剧的朋友应该很熟悉这么一句话:“你有权保持沉默。如果你不保持沉默,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。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。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,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。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?”,这就是米兰达警告,在中国香港已经实现了。下面讲讲米兰达警告的由来:
事情是这样的:米兰达是一个青年,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。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,签下一份坦白文件。但是事后,他又说并不知道“宪法第五修正案”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,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,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。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,根据宪法,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。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,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,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:要是嫌犯“自愿”作出的坦白,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。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。“自愿”而不是强迫,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。所以,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,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。他被判了20年监禁。他以自己“没有被告知权利”作为理由,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,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。
1966年,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,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,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,告知权利之后,才能讯问。因此,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,发回重审。
从此以后,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,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,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,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。自1966年起,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,都必须将“米兰达警告”先告诉嫌犯,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,多么匆忙,心情多么不好,形势是多么紧张。这就是著名的“米兰达警告”的由来。
说到这里,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?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,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,重新甄选陪审员,重新递审证据。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,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。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,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,她在法庭上作了证。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。1972年,米兰达获假释出狱。1976年,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,被刺身亡。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。在讯问开始前,警察向嫌犯传达了“米兰达警告”,嫌犯选择保持沉默,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。
药家鑫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。佘祥林被屈打成招,受陷害杀人而被执行死刑!
假设以上两个个案成立,想知道大家哪一个更让你不能接受?
轰动全球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,从证据来看,包括法官在内的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,但为什么法官最后判决其罪名不成立?因为警方在取证过程中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定程序,尽管这些证据多么有说服力,但根据美国法律,都将不会被法庭采纳。最后法官宁愿放过凶手,也不采纳警方非程序正义所取得的证据。这种思法制度是绝大多数美国人认可并通过的
那美国人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种思法制度呢?这种思法制度会让作恶者逍遥法外啊,开始我很费解,但,当我看到佘祥林、聂树彬他们的遭遇后,我才明白,公~~权~~力的非正义的取证程序能将一个无辜者置于死地!!!冤枉了一个好人是不可挽回的,但放过一个坏人是还有机会将其绳之以法的!
我们知道,公诉人如启动国家机器对一个公民提起诉讼的话,双方力量悬殊是巨大的,公诉一方背后是强大的国家暴力机构(包括军警)和财政做支持,他们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限制人身自由,可以冻结财产,可以入屋搜查以获取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。被公诉一方呢?一旦他们被限制了人身自由,他们根本不可能象公诉方那样去为自己搜集证据,更不可能象公诉方那样背后是一个强大的“国家”,他们只有家人在精神上的支持…
在双方力量对比如此悬殊之下,如何才能让审判变得公平?我认为,人民赋予了公诉人这么大的权力,他们所取得的证据必须每一个细节都必须毫无瑕疵、必须毫无疑点,如果存在疑点,疑点利益必须归于被告。如果你不能做到,那么请你辞职,这方面的人才我们多的是。否则,公~权~力以政绩或其他理由将一个明知是无辜的人入罪是件轻而易举的事
律师,是平衡双方力量最重要的一环,他们虽然可能会让作恶者逍遥法外,但他却也能让聂树斌们免受冤狱。我们不能因为律师为恶人辩护而指责他们,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,虽然他可能会让作恶者漏网,但这是法治社会、是保护无辜者不会被陷害所必要付出的代价。
要公平审判、要程序正义,可能会令作恶者逍遥法外;但程序不正义,也会让公权力被滥用,许多人含冤受屈。我们更愿意选择哪一种思法制度呢?
个人认为,我们可以容忍正义迟到,但不能容忍冤枉一个无辜的人!